未成年子女担保

移民登陆时没有申报国内出生的子女,移民后如何能成功担保子女来加拿大?

按法律要求,担保父母需要看收入;担保配偶需要看感情;担保子女,似乎最简单了,大不了做 DNA。 子女都是父母的命根,正如孟郊说: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
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但是,移民登陆时没有申报国内出生的子女,移民后还能担保子女移民加拿大吗?这个命题非常严肃,导致的结果可以是非常严重,因此我尽量用严苛的语气跟大家讲解。

这里牵涉到三个严谨的法律条文:

A40: Misrepresentation

大概的意思是:你欺骗了移民部纯真的革命情谊,明明移民加拿大时说是没有子女的,现在却说有了。现在移民部决定再也不跟你做朋友了,要驱逐你出境。

R117(9)(d) Excluded Relationship

大概的意思是:既然你做初一,就不要怪我做十五。你移民登陆时没有申报子女,在法律上就剥夺了你担保子女的权利。

R4.1: Previous Relationship

大概的意思是:你为达到移民加拿大的目的,隐藏了一份真挚的感情,或者假意舍弃这段至死不渝的爱情;当你取得移民身份后,却完形毕露,跟移民部说,如果要给这份爱加上一个期限,你说要一万年。简言之,就是“假离婚”。

这类案件,最通常的情形就是,移民加拿大之前就已经有事实上的伴侣,进而珠胎暗结,但移民案件处理过程中却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我10数年前刚刚开始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曾经以为这是福建长乐帮的帮规。帮主有令:凡移民加拿大申报子女者,推出去,斩!后来发现我冤枉了福建人民,如果说这是福建同胞的专利的话,那么实在太多人侵权了。全国 30 + 省,我掐指一算,我处理过的这类案件的国民来自于超过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

这类案件很难,我心里也非常明白,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一旦受到客户的重托,无以为报,唯有两肋插刀,牙齿格格作响,口中念念有词:赴汤蹈火,琛哥!

今天提起兴致,撰写这个命题,其实是为了纪念五月发生的一件事,现在公诸于众:

五月份的那一天,我手头上代理的共五个案件,虽然递交申请的时间各异,但全部牵涉到移民登陆时没有申报国内出生的子女,被统一安排在这同一天到香港领事馆面试!有理由怀疑,这不是巧合的,是刻意安排的,因为某些案件的处理速度超出了常规。

很明显,移民部发难,是想“一网打尽”。根据当天所安排五位客户的面试时间,可以推算出有至少三位移民官对这五个案件进行面试。移民部妄图凭一己之欲,置我于死地;我需要以一己之力,置于死地而后生。

我一向紧遵老婆大人的教诲,立下军令状不再为做案件而熬夜。但那一夜,实在是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五个家庭的将来在我手里啊!实在不希望把案件拖到上诉程序中。当时把心一横,之后跪洗衣板、跪键盘、跪榴莲,都在所不惜。幸亏后来得到了赦免。

面试中的五个家庭彼此都不相识,也不知道对方就是我的客户。大家都瑟缩在香港领事馆内为爱、为子女、为理想而打拼。

那是个多伦多的不眠夜,从香港的早上一直到到香港的下午。有客户当场获知案件通过;有客户被严词训斥;有客户被利诱;有客户被恐吓。凡是没有告知案件通过的客户,移民官都说要考虑考虑。

我却是忙得不可开交,让客户马上回忆面试中的一问一答和对方的反应和措辞;我立即有针对性地呈交 submission, 驳斥官员凭主观臆测所得出的谬论。接近天亮,我认为须作出的解释信悉数发出。

陆陆续续,数日、数周、两个月各个案件分别收到批准信!

在此,感谢各位客户的信任!保住了我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不败之身!

各个案件的细节,牵涉到各人的隐私,这里就不一一细表了。估计会有读者有兴趣知道,案件究竟怎样取得成功?这里面除了法律条文、判例 Case Law 之外,官员当然需要了解案件情节的来龙去脉。可以很简单地用以下这个截图,作为从客户口中发出的对白,做个笼统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