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配偶担保

配偶担保移民类别的魅力

以下文章其实是撰写于三年多前了。配偶担保移民作为众多移民申请当中,法律条文变化最少的类别。三年多前的分析至今并没有过时。

但配偶担保类别当中自身的千变万化,难以一一用僵化的法律条文作解释。本文将作为配偶担保类别的总论,先给大家一个初步的印象,之后将会陆续推出具体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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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担保移民是所有移民类别中最讲求办案经验的一种类别,它要求处理案件时胆大如斗,心细如发,拿捏准绳恰到好处,既要勤劳,更要勇敢,关键时刻,胸口碎大石,刀仔吉大脾(即小刀插大腿),也在所不惜。

与其他移民类别最不一样的是,移民局给出的文件清单只不过是“参考清单”,都按照清单提供不一定赢,少给了不等于输。

很多客户都问过我同样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是不是很难,到底能不能赢?”我无数次诚恳地回答:“这取决于我会不会接您的案件。”每个案件的案情都不一样,总觉得自己案件难的朋友不妨在我过去10数年云云数百个案例当中,拿自己的案件与以下的案例去量度一下,什么案件在我的眼里算做“很难”。

以下案件我认为很难,但都赢了。我不认为有人享有以下同样的办案经历,随手拈来一堆:

1)夫妻双方合共5段婚史,2次担保前配偶移民经历,数次各种签证类型的拒签记录,面试通过;

2)丈夫比妻子年长约40,免面试通过;

3)妻子比丈夫早来到这个世界约 30 个春秋,免面试通过;

4)两位男士,天各一方,无法律可以结婚登记,也无办法可以同居,面试通过;

5)丈夫自己移民时没有披露自己所生的子女,移民后与孩子的生母结婚,再担保妻子和孩子。这些案件实在是在走钢丝,每次都走过去了,前提条件为这仍然是个配偶担保案件,而不是人道移民案件。所以这类案件如果曾经被拒,而被迫做人道的话,就会在钢丝上涂润滑油,更不容易。

6)我代表客户到上诉庭 ( IAD: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一个越南华侨回了趟中国,与姑娘见面第5 天就结婚,在中国呆了10天就离开。官员针对闪婚(法律上称为“Short Courtship”)以及择日登记的软肋穷追猛打。担保人试图解释择日的玄妙,以致于太多术语,现场的翻译都翻不出来。我从包包里掏出一本万年历,把八字命理和金木水火土说了一遍,流年流月导致一点点的“木”,无穷无尽的“水”,犹如一叶轻舟漂于浩瀚的海洋当中,此乃“漂洋过海之象”。官员认可。法庭出来后,客户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啊!

7) 孩子出生在国内,出生证上有父母的名字;但父母的护照显示,孩子出生的时候父母不在国内。免面试通过。

8)复婚:先生与第一任太太离婚,通过某种类别移民加拿大,与第二任太太离婚后,再与第一任太太复婚后担保她移民。免面试。

以上案件除了第5)7)8)外,夫妻并没有一起生育过子女。大家可以看我以往微信的一个案例“夫妻两人素未谋面,移民官问,妻子怎样可以怀上先生的孩子?”,同样匪夷所思的案例日后有机会,可以慢慢详细与大家分享。

绝大部分的客户都把重点放在婚姻真实性上,而事实上,香港的拒签理由五花八门,列举如下:

  1. a) 婚姻不真实( Marriage of Convenience);婚姻的动机是为了移民(Motivation of the Marriage);

b)担保人没有经济能力支撑家庭,即Financially Inadmissible;

  1. c)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离开加拿大,或者没有证据显示担保人将会返回加拿大,从而丧失担保人资格;

d)没有按照移民局要求执行,即 Non-compliance;

  1. e) 没有如实回答问题,即 Not Truthfully Answer The Questions;
  2. f) 上述e)的升级版,虚假陈述,即
  3. g) 担保人与现任配偶的关系是真实的,但他们假意分手,让担保人通过与前配偶结婚取得移民身份,再担保现任配偶来加拿大,即Previous Relationship;

香港移民局的喜好:做 DNA

我知道,很多朋友,心怀不羁的理想,其中包括来自福建、广东台山地区、广州白云区的,都对香港移民局有着不共戴天之仇,我帮很多人雪过耻,但恩恩相报何时了呢?究其原因,移民官是给别人骗惨了,以致于无论多强悍的案件,移民官已经不再相信自己的肉眼,很多时候某些地区的申请人有孩子,移民局就叫嚣着要做DNA,以寻求一种心理的慰藉。这将直接影响了处理案件的时间。

同样的事情,不同的移民局处理看法不一样:

我只能举个例子,否则今晚不用睡了。有张相片,上面可以看到夫妻在KISS。

境内官员:这个行为,可以看到他们真情流露,情比金坚。

香港官员:这个行为,叫做Staged ,即故意摆好姿势让别人拍,拍这张相片背后的动机是为了移民。

真的要睡觉了,临睡前再辟个谣言。有人说,怀孕了或者有孩子了就肯定能赢了。

现原文引用IAD上诉庭的判词:

“The Appellant has filed evidence in this case indicating that the Applicant has been pregnant during the course of her marriage to the Appellant…………. The panel finds that,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e evidence leading the panel to conclude that the Applicant entered into marriage with the Appellant primarily for immigration purposes is strong countervailing evidence rebutting the evidentiary 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genuineness in this marriage. The evidence in the case at bar indicates that the Applicant is attempting to use evidence of a pregnancy as a means to bolster her permanent residence application. At the visa post interview, the Applicant volunteered information to the visa officer relating to her attempts and desire to have children. When the visa officer inquired as to why the Applicant was mentioning this information, the Applicant stated “because genuine couple would have had a child by now.”…………

打个比如,玩拼图游戏(Puzzle) 需要很多部件,官员要看到的是个美女。如果只是堆砌出一个销魂的眼神,就正如怀孕一样,是不够的,官员不能只看眼睛,必须要看到整个面部,包括五官,才能确定是否美女。

抛媚眼的原因不是勾引人,而是天生丽质;怀孕本身的动机不可以是为了移民,而是家庭计划的一部分,否则将被 Motivation of Marriage (结婚动机)杀无赦。

配偶担保移民案件当中的奥妙,说不尽,道不完。或许我可以就这类案件写本”武功秘笈”,赠予有缘人,当然是不用自宫的那种。

祝大家:是前生注定事莫错过姻缘,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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